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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