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宣城职业卫生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职业卫生评价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哪家好,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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